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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院制度

供稿:未知 编辑:蒙阴县人民医院 阅读: 发布时间:2024-12-14 11:34 浏览次数:
       一、限于本院技术和设备条件,对不能诊治的患者,由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提出,科主任批准,方可转院。
       二、住院患者需转外省治疗时,应由科主任批准,方可转院。急性传染病、麻风病、精神病患者不得转外省治疗,需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转入指定医疗机构。
       三、如患者病情危重,途中可能出现病情加重或死亡者,应留院处置,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。
       四、转院前应完善各种病历资料。住院患者应当办理出院手续。
       五、病情较重患者转院时,应安排医护人员护送,主管医师向患者或其授权代理人详细介绍病情,告知转院目的,以及不转院可能导致的后果,获取患者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知情同意,并签署相关知情文件。患者转院时,应同时携带病历摘要。
       六、病情稳定或恢复期的患者转院至下级医院治疗参见《双向转诊制度》。
       七、未经批准,患者家属、单位要求转院或擅自离院者,按自动出院处理。